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是指导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规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学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中遴选,主席、副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二级学院(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主要从本学科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中遴选。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学校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审定各二级学院(系)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4.作出授予和不授予学生学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生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生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二级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对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查和评议;
2.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
3.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事项。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合格;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了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数学、计算机、物理等三个专业类规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8及以上;其余专业类规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及以上;
4.在校期间没有因为学业原因发生过留、降级;
5.毕业论文(设计)没有剽窃、抄袭现象,在校期间的课程考试没有作弊行为。
第八条 为鼓励学生多元发展、个性发展,对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但其他方面学有所长,在校期间确实取得了很大成绩,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准予其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毕业当年申请学士学位。
1.参加《山西省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规定的超级、一级竞赛项目的比赛,个人获得省级一等奖及其以上者;
2.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细则“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有关规定,于每年6 月上旬向教务处提交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并进行表决。表决决定必须在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所授予的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三条 未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士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提交到教务部门。教务部门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做出同意复议的决定,由教务部门提交到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重新审核。对重新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文件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太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